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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灯光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要求
咨询人:高
2024-12-24 00:28:27
高新区旭阳路上林风景小区商户,鲜翠园果蔬店及久品夫人鸭货店电子广告牌过亮且开灯时间过长,与居民楼之间无遮挡,影响夜间正常休息。根据《保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行政审批局,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鲜翠园果蔬店电子广告牌面积很大,根据办法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单体面积在1.5平方米及以上,包括立柱广告、支架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墙体广告、灯杆广告、三面翻广告、车体广告、公交站亭、公交站牌等)设置实行审批制,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请问如此大型的广告牌手续是否经过审批?根据办法,未经市行政审批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文件要求设置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手续。属跨区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督办、交办。
2.商户亮灯时间过长,灯光过亮。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需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又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中指出商户户外广告在e3区域夜间灯光发光强度不得超过400cd/m2,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夜间十点后仍肉眼可见商户灯牌刺眼,亮灯时间至十二点甚至通宵,发光强度明显超过规定值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商户属于行政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3.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每年发生三次(及以上)涉及设置、发布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市行政审批局暂停其大型户外广告审批6个月,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拆除违法违规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商户至今未改正,请依法记录其不良行为,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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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回复时间:2024-12-31
回复内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交办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经高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反馈,两家店铺调整了亮灯时间。您对此处理结果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