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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回复

  • 违规侵占公共用地

    咨询人:任先生

    2024-08-15 11:15:54

          我于24年8月8日向执法局反馈了的龙泉社区13号楼违章搭建饲养笼的情况,据贵局反馈先锋街道办与23年6月21日进行了拆除,但目前违法建筑再次被建造,请相关执法部门根据目前再次出现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根据《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之前已拆除,但再次违法搭建的行为应该进行二次执法,并升级执法手段才能达到警示作用。对于反复出现的违法情况,执法部门应根据新的举报情况,追溯既往,并加大处罚力度。切不可仅凭一次性执法就判断执法完结,忽视现场实际变化情况。

    回复单位: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回复时间:2024-08-20
    回复内容:我单位接到您反应的问题后高度重视,立即与问题所在竞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督办通知,要求他们依据职能,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竞秀区执法局反馈按照《2020年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此项管理及处罚职能已移交乡镇一级政府,8月16日下午竞秀区执法局人员配合先锋街街道办事处到现场实地查看,先锋街道办事处现场约谈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现阶段先锋街道办事处正与当事人协商拆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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