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52-1号
当事人:宋宝华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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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新城分局收到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10号,你单位在白沟新城北一环北侧、丰盛街东侧施工的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1#、4#、5#、7#、8#、10#、11#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学军、杨卫东到现场进行核查,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1#、4#、5#、7#、8#、10#、11#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河北玖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1#、4#、5#、7#、8#、10#、11#楼于2018年10月2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21年9月18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5年12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规划后重新取得)。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1#、4#、5#、7#、8#、10#、11#楼于2022年3月开工建设,该项目1#、4#、5#、7#、8#、10#、11#楼建筑总面积为28151.63平方米,目前工程主体已完工,合同总价款为14424521.81元。2026年1月5日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整改复查,河北玖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河北腾美安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10号,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1#、4#、5#、7#、8#、10#、11#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施工单位为河北玖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河北玖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认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1#、4#、5#、7#、8#、10#、11#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视频;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1#、4#、5#、7#、8#、10#、11#楼目前工程主体已完工。
证据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准备相关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证据六:施工单位河北玖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1#、4#、5#、7#、8#、10#、11#楼的合同价款为14424521.81元。
证据七:河北玖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当事人为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直接负责的项目主管人员并予以承认。
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白沟新城北一环北侧、丰盛街东侧施工的腾美安高端箱包数字化产业园项目1#、4#、5#、7#、8#、10#、11#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0项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严重,“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款第二项“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单位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宋宝华处单位罚款数额9.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2312.5)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