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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54-2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54-2号

当事人: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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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新城分局收到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14号,2025年12月19日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日常巡查发现,你单位在白沟新城滨水路北侧、星田街西侧施工的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学军、杨卫东到现场进行核查,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于2025年5月2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25年6月1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5年9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于2025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已主体封顶,二次结构完成,该项目合同价款为100634000.66元。2026年1月9日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整改复查,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积极协助建设单位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14号,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视频;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4.6.1条款中联合体各成员分工,证明施工单位为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正协助建设单位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五:施工单位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和《代建服务委托协议》,证明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的合同价款为100634000.66元。

证据六:河北枢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当事人为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直接责任人员并予以承认。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5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白沟新城滨水路北侧、星田街西侧施工的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0项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严重,“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因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目前已主体封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整改,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单位项目直接责任人员郝瑞处单位罚款数额9.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2312.5)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