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53号
当事人: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地址:
2025年12月26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新城分局收到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14号,2025年12月19日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日常巡查发现,你单位在白沟新城滨水路北侧、星田街西侧建设的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学军、杨卫东到现场进行核查,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建设的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于2025年5月28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25年6月17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5年9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于2025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已主体封顶,二次结构完成,该项目合同价款为100634000.66元。2026年1月9日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整改复查,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未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准备相关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14号,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视频;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建设单位为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承认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视频;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综合楼目前已主体封顶。
证据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准备相关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证据六:建设单位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提供的《代建服务委托协议》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证明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的合同价款为100634000.66元。
2026年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白沟新城滨水路北侧、星田街西侧建设的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0项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严重,“处于施工后期或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因白沟新城综合医院项目综合楼目前已主体封顶,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整改,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保定白沟新城民生保障局处工程合同价款1.8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壹仟柒佰贰拾玖元壹分(1861729.01)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