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43-2号
当事人:赵光华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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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新城分局收到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05号,2025年8月13日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投诉举报(信访件编号:LF1306722025081336547),你单位在白沟新城东一环大街东侧、香樟路南侧开发建设的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8#、9#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学军、杨卫东到现场进行核实,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8#、9#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于2018年2月4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18年2月1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11月1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8#、9#楼于2020年7月开工建设,该项目8#楼、9#楼建至土方及桩基阶段,桩基工程量为3200立方米,合同价款为1581000元;土方工程量为14200立方米,合同价款为113600元;合同总价为1694600元。2025年10月24日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整改复查,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准备相关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05号,保定市白沟新城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LF1306722025081336547),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8#、9#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建设单位为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8#、9#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视频;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8#、9#楼目前建至土方及桩基阶段。
证据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准备相关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证据六:建设单位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安汇里8#、9#楼土方及桩基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8#、9#楼的土方及桩基工程合同价款为1694600元。
证据七:河北泽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证明》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当事人为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直接责任人并予以承认。
2026年1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4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白沟新城东一环大街东侧、香樟路南侧建设的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8#、9#楼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80项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因安汇里商业中心项目8#、9#楼目前处于地基基础施工,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整改,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单位项目直接负责人赵光华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元伍角伍分(1120.55)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