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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37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37号

当事人:河北碧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30日8时55分在北一环河北碧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0月30日8时55分河北碧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10立方米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河北碧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照片,证明河北碧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10立方米事实属实。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河北碧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在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生活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3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3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第十条的规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公布)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36项规定,适用裁量幅度严重,“受纳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工业垃圾1立方米以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0.2立方米以上的.给予警告,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受纳生活垃圾10立方米,当事人立即终止受纳行为,及时将生活垃圾进行清理,配合扬尘控制对场地进行平整覆盖;并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本机关决定对河北碧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元整(9250)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