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23号
当事人:保定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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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新城分局收到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02号,2025年8月21日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日常监管发现,你单位在白沟新城京白大街西侧、北一环路北侧开发建设的荣庭君悦天地项目2#、3#、4#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学军、杨卫东到现场进行核实。荣庭君悦天地项目2#、3#、4#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保定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荣庭君悦天地项目于2017年9月19日、2018年5月25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20年4月1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20年8月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10月14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荣庭君悦天地项目2#、3#、4#楼于2020年10月20日开工建设,该项目2#楼地上15层,建筑面积17864.32平方米,地下2层,建筑面积1269.28平方米,建筑高度60米;3#楼地上12层,建筑面积13481.1平方米,地下2层,建筑面积1230.89平方米,建筑高度60米;4#楼地上15层,建筑面积17864.33平方米,地下2层,建筑面积1268.02平方米,建筑高度60米;2024年11月15日完工,并于2024年11月30日交付使用。2025年9月15日执法队员进行整改复查,保定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准备相关消防验收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02号,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荣庭君悦天地项目2#、3#、4#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为保定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荣庭君悦天地项目2#、3#、4#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建设单位保定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荣庭君悦天地项目2#、3#、4#楼规划图纸,证明该项目2#、3#、4#楼为层高超过五十米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
证据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准备相关消防验收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2025年9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白沟新城京白大街西侧、北一环路北侧建设的荣庭君悦天地项目2#、3#、4#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12项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重,“(六)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荣庭君悦天地项目2#楼属于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应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荣庭君悦天地项目3#楼属于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应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荣庭君悦天地项目4#楼属于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应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整改,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保定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万(30000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