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保定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
你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在保定市恒升路、龙翔路两处点位附近从事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在保定市恒升路、龙翔路两处点位从事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保定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情况属实。
证据二:保定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本人身份,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当事人保定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复查意见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等证明当事人保定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改正。
证据五:保定市供水公司出具的关于保定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025年6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22号),告知你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根据《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应处以罚款。当事人保定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地下管线造成破损,未影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其情形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03项:“未造成地下管线或附属设施破损,未影响正常使用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按时整改完成,未造成地下管线或附属设施破损,未影响正常使用,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保定傲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