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墨朋飞
身份证号:
住 址: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对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过期未年检)承揽工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过期未年检)承揽泽鑫华庭住宅小区30#38#楼外墙涂料工程。现已及时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市住建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保住建移2024第8号、保住建移2025第1号、保住建移2025第4号)、调查(询问)笔录及建筑市场行政执法建议书,证明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过期未年检)承揽工程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认未取得资质证书(过期未年检)承揽工程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
证据五:高新区住建局关于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中违法所得的认定,证明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所得。
证据六:泽鑫华庭住宅小区30/38#楼外墙涂料施工合同,证明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价款。
证据七: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戎小利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墨朋飞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18-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1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墨朋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16项规定裁量幅度较重“承揽工程已经实施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3倍以上1.7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2025年7月31日我机关对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柒角壹分的行政处罚。
经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墨朋飞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鉴于你积极配合河北惠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对墨朋飞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捌元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