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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26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26号

当事人:易县财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于2025年5月24日16时25分在春风街17号施工工地裸土未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5月24日16时25分易县财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春风街17号存在施工工地裸土未遮盖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易县财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照片,证明易县财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工地裸土未遮盖事实属实。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易县财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认施工工地裸土未遮盖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2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75项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轻,“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裸土未遮盖面积较小,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本机关决定对易县财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