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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28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28号

当事人: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2025年6月10日,市执法局收到高新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移交的《高新区排水案件移交单》,反映2025年6月9日,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与崇阳路交叉口西北角(万汇城项目东侧)穿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永峰、何涛到现场进行核实。2025年6月11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9日,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与崇阳路交叉口西北角(万汇城项目东侧)穿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高新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移交的《高新区排水案件移交单》以及相关照片;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25年6月9日,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朝阳北大街与崇阳路交叉口西北角(万汇城项目东侧)穿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穿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

证据五:高新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穿凿雨水设施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穿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2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55项“逾期未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重,因保定飞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配合执法,逾期未改正,排放水量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10000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