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21号
当事人:文玉海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你于2025年4月18日22时10分实施了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4月18日22时10分文玉海存在将东一环保定雄北毛绒玩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门口污水井的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对市政排水管道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文玉海主体适格。
证据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相关照片,证明文玉海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事实属实。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文玉海承认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
证据五:保定白沟新城荣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白沟第二污水处理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对市政排水管道造成了严重后果。
2025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2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43项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重,“按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虽当事人按要求改正,但此行为对市政排水管道造成严重后果。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对此违法行为认识深刻,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应情节,对文玉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2000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