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安辉
身 份 证 号:
住 址:
你本人于2025年4月7日在保定市东三环与复兴路交口北侧路西公交站附近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本人于2025年4月7日在保定市东三环与复兴路交口北侧路西公交站附近驾驶冀FF2181吸污车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腐蚀性废渣,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排水服务中心移交的《案件移送函》第001号,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安辉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事实属实。
证据二: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排水服务中心出具的现场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安辉该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安辉已按照要求改正。
证据四:当事人安辉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本人身份,主体适格。
证据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当事人安辉承认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本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9号),告知你本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本人擅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化粪池沉淀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予处罚。当事人安辉在问题发生后及时清理污水井,虽已按照规定及时清掏,但已对市政排水管网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其情形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55项:“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不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裁量幅度较重,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清掏,加快了清掏进程,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安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本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