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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13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13号

当  事  人:贾亚飞

身份证号:

地      址:

你于2025年3月24日在保定市莲池区东二环与荷华路交口东北角砍伐行道树的行为,被保定市园林绿化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于2025年3月24日将相关材料转送至我局。本机关派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0日到现场进行核实后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3月24日在保定市莲池区东二环与荷华路交口东北角擅自砍伐行道毛白杨一棵,未办理审批手续,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贾亚飞出具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保定市园林监察案件移交单[2025]-03号相关材料,证明保定市莲池区东二环与荷华路交口东北角的一棵城市树木(毛白杨)被砍伐。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证明当事人承认实施了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期限内补植树木。

2025年5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13号),告知你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你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毛白杨1棵,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18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棵以内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植的,在裁量幅度较轻范围内,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的罚款。”,且贾亚飞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且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根据《保定市园林绿化中心关于贾亚飞未经审批私自砍伐树木进行赔偿认定单价的报告》,被砍伐树木的基准价值为700元,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适用被砍伐树木基准价值的五倍为处罚标准。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