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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7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7号

当 事 人:莲池区护行机动车维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 营 者:

经营场所: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2025年4月3日8时50分巡查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在七一东路与锦湖大街交口西行350米路南绿化带内堆放洗车沉淀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2025年4月3日,将洗车沉淀物堆放到七一东路与锦湖大街交口西行350米路南绿化带内,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莲池区护行机动车维修服务店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谭祖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合法身份。

2、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

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到位。

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7号),告知你(单位)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绿地堆放洗车沉淀物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在绿化带堆放洗车沉淀物并按期改正,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25项“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在裁量幅度较轻范围内,且你(单位)配合案件办理,因此适用裁量幅度330元为处罚标准。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