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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4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4号

当  事  人:保定尚清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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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园艺植物培育温室项目(城市会客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保定尚清苑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园艺植物培育温室项目(城市会客厅)。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委十二届150次常委会审议市植物园、林草生态园整改方案有关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中涉及园艺植物培育温室由市执法局提级办理的议题以及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及保定尚清苑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园艺植物培育温室项目(城市会客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保定尚清苑商贸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尚清苑商贸有限公司承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按期未改正。

证据五: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园艺植物培育温室(城市会客厅)项目规划问题进行认定的复函》,证明园艺植物培育温室项目(城市会客厅)所处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地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证据六:保定市植物园《关于处置园艺植物培育温室(城市会客厅)违法建筑的意见》,证明园艺植物培育温室(城市会客厅)拆除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园艺植物培育温室项目(城市会客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结合上述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园艺植物培育温室(城市会客厅)项目规划问题进行认定的复函》内容以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四条的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和第七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园艺植物培育温室项目(城市会客厅)所占用地为公共绿地且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本机关认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根据《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第九条的规定:“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结合保定市植物园《关于处置园艺植物培育温室(城市会客厅)违法建筑的意见》。本机关认为园艺植物培育温室项目(城市会客厅)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4项裁量幅度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综上对保定尚清苑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位于阳光大街东侧、北二环南侧园艺植物培育温室项目(城市会客厅),建筑面积67773.02平方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