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魏龙龙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住 址:
2025年3月20日,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魏龙龙擅自拆除燃气设施案,反映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魏龙龙组织工人对竞秀区欣园小区16号楼3单元602号的厨房管道进行切割拆除时,未有效辨识燃气管道,即对户内燃气立管进行切割,导致燃气泄漏,切割产生的火花引起燃烧,导致燃气表烧损,工人发现火情后立刻将明火扑灭,采取封堵措施,燃气公司维修抢险人员到场后进行了有效封堵并对破损管道进行处置。2025年3月24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五科执法人员到竞秀区欣园小区16号楼3单元602号对你擅自拆除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破损燃气管道已经进行处置,情况属实。魏龙龙擅自拆除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魏龙龙组织工人对竞秀区欣园小区16号楼3单元602号的厨房管道进行切割拆除时,未有效辨识燃气管道,即对户内燃气立管进行切割,导致燃气泄漏,切割产生的火花引起燃烧,导致燃气表烧损,工人发现火情后立刻将明火扑灭,采取封堵措施,燃气公司维修抢险人员到场后进行了有效封堵并对破损管道进行处置。2025年3月24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察五科执法人员到竞秀区欣园小区16号楼3单元602号对魏龙龙擅自拆除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现场核实,破损燃气管道已经进行处置,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保住建移2025第3号,其制作的魏龙龙、魏向涛、物业经理马瑞和新奥燃气常乃昌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魏龙龙擅自拆除燃气设施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发生安全事故。
证据二:魏龙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为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魏龙龙承认擅自拆除燃气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
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拆除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83项规定,适用裁量幅度严重,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鉴于魏龙龙擅自拆除燃气设施,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发生安全事故,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