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3号
当事人:河北瑞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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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5年3月2日实施了在白沟新城京白大街南桥头白沟滨河公园健身广场施工过程中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挖坑取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2日晚上在白沟新城京白大街南桥头白沟滨河公园健身广场施工过程中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挖坑取土,挖断路灯地埋线路,造成部分街道照明路灯断电。3月5日执法队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复查,河北瑞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毁的照明路灯电缆已修复,恢复了城市照明路灯供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河北瑞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时挖断了城市照明路灯电缆,造成部分街道照明路灯断电的情形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河北瑞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河北瑞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挖坑取土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按时积极整改。
2025年3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挖坑取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规定,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施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8项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情形,适用裁量幅度严重,“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河北瑞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2000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