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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2号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城罚决字〔2025〕第2号

当事人: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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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0日,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白沟新城分局收到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01号,2024年12月30日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日常监管发现,你单位在白沟新城兴胜大街东侧、北环路南侧开发建设的金孔雀中心项目1#、2#、3#楼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2025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学军、钱建军到现场进行核实。金孔雀中心项目1#、2#、3#楼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孔雀中心项目为公共建筑,用于商务办公,孔雀中心项目于2018年3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7月15日和2019年4月15日分别取得1#、2#、3#、4#楼的施工许可证。2018年10月26日经保定市公安消防支队白沟新城大队消防设计审核合格。2023年4月因未开始建设的5号楼总高及部分功能分区调整,重新调整了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其中1#、2#楼由原15层调整为16层,单体建筑面积由原来15639.26平方米增加至17144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变为58.9米,3#楼未调整规划,消防控制室位置由原5#楼调整到4#楼。2023年12月6日取得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4#楼建筑高度不足五十米,不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1#、2#、3#楼属于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不足一百米公共建筑,未重新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2025年2月13日执法队员进行整改复查,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准备相关消防设计审查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白沟新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2025〕第001号,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证明金孔雀中心项目1#、2#、3#楼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金孔雀中心项目1#、2#、3#楼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建设单位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金孔雀中心项目1#、2#、3#楼规划图纸,证明该项目1#、2#、3#楼为层高超过五十米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

证据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消防设计审查资料。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白沟新城兴胜大街东侧、北环路南侧建设的金孔雀中心项目1#、2#、3#楼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334项的规定,适用裁量幅度较重,“(六)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法函〔2023〕66号):“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的多栋建筑均存在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情形的,原则上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金孔雀中心项目1#、2#、3#楼属于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以上不足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应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在处理该事件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整改,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保定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万(10000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