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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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对你(单位)数码打印家纺定制生产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0月14日在北三环南侧、乐凯北大街东侧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数码打印家纺定制生产项目存在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在岗,不履职和塔吊相连的上人通道与脚手架相连,无施工方案且防护不满足要求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经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两个问题均为非重大事故隐患。现已及时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定市住建局移交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保住建移2025第1号)、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住建厅及保定市住建局的行政执法建议书,证明2024年10月14日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数码打印家纺定制生产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同步录像,证明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认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
证据五:2025年2月20日保定市住建局回复的《关于认定事故隐患的函》,证明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数码打印家纺定制生产项目存在的两个问题均为非重大事故隐患。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城罚听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数码打印家纺定制生产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7项规定裁量幅度较轻“存在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主动减轻违法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对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