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河北直隶领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址:
你单位实施的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河北直隶领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朝阳大街时代天桥西侧桥柱及台阶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视频,证明2025年3月5日发现的朝阳大街时代天桥西侧桥柱及台阶设置广告的事实属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河北直隶领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证据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同步录像,证明河北直隶领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承认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
2025年3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城罚先告字〔2025〕第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擅自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根据《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施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河北直隶领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时改正,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661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违法行为较轻,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河北直隶领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及时改正,适用裁量幅度“较轻”。以上事实结合处罚条款适用情节,对河北直隶领航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河北财政非税收入短信,根据电子缴款码通过银行柜台或手机银行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00024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