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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保定市城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25 09:53:17 信息发布人:
保定市城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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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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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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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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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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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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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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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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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3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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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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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5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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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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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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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8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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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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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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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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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2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5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或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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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6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7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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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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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9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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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30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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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31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2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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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33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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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3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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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35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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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36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大修、改造后使用,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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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38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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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39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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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即使用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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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或未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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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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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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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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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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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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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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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8
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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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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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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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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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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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3
检测机构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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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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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5
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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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6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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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7
检测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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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8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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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9
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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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0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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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1
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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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检测机构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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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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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4
检测机构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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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检测机构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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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6
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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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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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8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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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9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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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0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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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1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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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2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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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3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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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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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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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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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7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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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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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9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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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80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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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8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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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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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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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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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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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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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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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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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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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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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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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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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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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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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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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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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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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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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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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01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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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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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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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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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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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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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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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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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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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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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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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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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属于《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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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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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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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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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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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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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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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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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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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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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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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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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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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26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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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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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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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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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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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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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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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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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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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35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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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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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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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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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38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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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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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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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40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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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41
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42
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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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43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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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44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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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45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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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46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47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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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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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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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50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51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52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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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5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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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54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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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55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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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56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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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57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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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58
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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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59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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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160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61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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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62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63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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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164
项目负责人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65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66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167
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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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施工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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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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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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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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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监理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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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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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监测单位未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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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监测单位未按照危大工程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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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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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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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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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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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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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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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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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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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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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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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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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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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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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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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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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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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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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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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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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建设单位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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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建设单位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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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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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建设单位未组织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验槽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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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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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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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工程勘察企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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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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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工程勘察企业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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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工程勘察企业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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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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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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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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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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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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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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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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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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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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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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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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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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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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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18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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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19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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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20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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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21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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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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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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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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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施工单位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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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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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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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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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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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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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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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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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且未进行修改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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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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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建设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对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查验,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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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者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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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为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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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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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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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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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对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虚假宣传的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措施、节水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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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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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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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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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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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246
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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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247
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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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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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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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50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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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51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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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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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253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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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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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255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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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56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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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257
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擅自开工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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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258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59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60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61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62
设计单位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任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63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264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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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设计单位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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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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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施工单位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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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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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施工单位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安全隐患的,负责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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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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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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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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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且逾期不改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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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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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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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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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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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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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 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 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 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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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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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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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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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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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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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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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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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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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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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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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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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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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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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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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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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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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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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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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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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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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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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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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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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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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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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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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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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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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且逾期不办理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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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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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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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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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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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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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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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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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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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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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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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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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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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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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23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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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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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325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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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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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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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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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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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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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存在《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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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3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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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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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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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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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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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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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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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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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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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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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42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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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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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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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34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45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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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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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48
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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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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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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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35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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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351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52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5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54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55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5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57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58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59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0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1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2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5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6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7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8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69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0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1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2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4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5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不改正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6
注册建造师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禁止行为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7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8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79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8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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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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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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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且逾期不改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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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注册造价工程师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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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384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未改正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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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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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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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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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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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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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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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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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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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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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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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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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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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97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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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399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00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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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0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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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402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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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403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04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05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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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406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07
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08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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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409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10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11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12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13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1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15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16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17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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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418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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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419
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0
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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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421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2
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3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4
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未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5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6
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7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2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30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3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3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33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34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35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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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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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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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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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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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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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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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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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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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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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三)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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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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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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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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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有上述不良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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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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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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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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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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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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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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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单位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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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单位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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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单位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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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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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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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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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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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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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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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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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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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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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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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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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单位或个人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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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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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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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对保修的公有住房和设施设备进行登记,填写住房维修任务单,通知维修人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住房和设施设备的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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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售房单位违反《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但建筑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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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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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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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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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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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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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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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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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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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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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不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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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不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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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不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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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不符合《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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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由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的,或者未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88
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未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未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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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489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承揽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的。图纸确需修改,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未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90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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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91
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未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的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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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92
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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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93
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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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94
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的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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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95
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的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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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96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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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497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498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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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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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00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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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01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02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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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03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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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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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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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06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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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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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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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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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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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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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20-1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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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
《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1000-10000元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14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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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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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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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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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17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18
供水单位未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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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519
供水单位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0
供水单位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1
供水单位未遵守《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2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未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未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即上岗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3
供水单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未使用统一收费凭证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4
供水单位未按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采取相应措施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5
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建设,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6
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7
单位或个人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8
单位或个人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29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30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31
单位或个人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32
单位或个人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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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33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34
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35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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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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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建设单位对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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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能保证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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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遵《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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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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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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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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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或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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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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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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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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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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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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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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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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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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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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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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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睿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睿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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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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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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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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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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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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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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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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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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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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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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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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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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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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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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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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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70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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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7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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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572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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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574
施工工地未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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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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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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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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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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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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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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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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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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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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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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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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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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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违反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规定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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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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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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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的,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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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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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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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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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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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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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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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擅自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与其他垃圾混倒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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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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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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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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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01
随地吐痰、便溺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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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02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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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03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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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04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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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拒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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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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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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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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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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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10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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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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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12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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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13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14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15
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16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17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18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19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20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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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621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22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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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23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24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2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26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27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2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2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0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1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未遵守《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2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未遵守《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3
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4
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5
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6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7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8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39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2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3
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4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经营小摊点的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进行处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5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6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7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8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49
城市道路范围内存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0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1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2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3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4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5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6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7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8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59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0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1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2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3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4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5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未即采取措施,未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未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6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7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8
单位或个人存在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69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70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71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72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673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 、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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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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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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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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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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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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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 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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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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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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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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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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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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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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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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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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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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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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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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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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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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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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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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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
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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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
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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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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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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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699
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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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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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01
供热企业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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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02
供热企业擅自停业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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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03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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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供热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一) 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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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05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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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06
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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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07
热用户(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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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热用户(单位或个人)存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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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09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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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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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11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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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12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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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13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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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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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15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16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100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17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18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19
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0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1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2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3
损毁绿化设施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4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5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二)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6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三)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7
擅自采挖树木的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8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29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逾期不改正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0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1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未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2
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3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4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5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6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7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8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39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40
擅自采挖树木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41
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42
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43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照《河北省绿化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44
损害古树名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45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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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746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6年5月修订)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47
从事无照经营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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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748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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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49
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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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750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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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751
占道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道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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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752
经营者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摆设摊点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摆设摊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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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753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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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754
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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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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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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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县级
县级
756
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57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58
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59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0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1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室外场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室外场地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2
随地吐痰、便溺的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的,责令改正,处十元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3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袋等废弃物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4
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5
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6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和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7
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地面、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8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69
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0
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1
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2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3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4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5
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6
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7
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8
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79
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0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1
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2
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3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4
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5
建设单位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十八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6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7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履行交接义务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在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履行交接义务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8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89
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用途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0
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或者出租给房屋使用人用于停放车辆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或者出租给房屋使用人用于停放车辆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1
损坏物业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套型、将房屋进行分割搭建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3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4
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5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6
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7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8
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丢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私人用品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799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0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1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2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3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4
控制施工扬尘相关规定的的处罚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控制施工扬尘相关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5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选址、排放方式的处罚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选址、排放方式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6
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7
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对犬只产生的粪便即时清除的
《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对犬只产生的粪便即时清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8
在重点管理区驱使、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的
《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在重点管理区驱使、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洗澡、游泳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09
在犬只交易市场外摆摊设点交易犬只的
《保定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在犬只交易市场外摆摊设点交易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
810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
《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由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处罚权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级、县级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