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住建部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25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适应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省住建厅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省编办等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十一个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赴北京召开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住建部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了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赴石家庄、邯郸等市县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经省委批转,征求了各市(县)党委、政府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5月6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5月10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形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资工委审查报告中提出,《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以及我省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内容修改较多,建议改为修订。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采取修订的形式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关于规划的公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乡规划草案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所在地块周边明显位置予以公告,方便附近单位和群众知悉,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具体表述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旧城改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大,一些历史文化古迹难免遭到破坏,条例应当就此作出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四、关于项目论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批准前应当进行专家论证,以消除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五、关于联合执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形成合力,推动联合执法,确保实效。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具体表述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2016年5月23日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5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5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1.关于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城乡规划实施中,不能仅依靠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还应当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和社会力量,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城乡规划的贯彻落实。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三款,具体表述为:“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2.关于规范农村住宅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农村住宅翻建较多,违反规划建设的问题较为突出,村庄规划管理薄弱,建议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的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具体表述为:“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十四条,具体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