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局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促进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培训管理与要求
第三条 局组织人事处是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和制度;对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评估;负责组织重点培训工作。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协助局办公室做好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和考核。
第四条 参加教育培训的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局有关教育培训的管理规定,明确自身培训需求,积极认真地参加培训并自觉将培训成果落实到本职工作中,以提高工作绩效。参加局外部培训后,应就所培训内容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三章 教育培训程序、经费及待遇
第五条 全局在职干部职工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培训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对于局自主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按照预先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自主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二)对于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由局办公室按照培训要求统筹安排参加培训的人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积极配合,上报参训人员信息,安排好工学关系。
(三)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及培训结束后均要向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局年度经费预算,以保证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干部职工按规定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八条 参加局批准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教育程序、经费、待遇等按照局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加未经局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教育培训,其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占用工作时间的,按照年休假或事假处理。
第四章 教育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干部职工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根据培训、考核、任用相结合的原则,局办公室建立教育培训登记、统计制度。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培训档案,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建立教育培训奖励制度,对在教育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违反本办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教育培训,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适当处罚,并不予相关的任职晋级。